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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刑初字第148-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54年12月24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人周某,男,生于1990年11月1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某,生于1962年4月11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诉被告人周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对被告人周某决定逮捕,并依法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因被告人周某未被逮捕归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同刑初字第148-1号刑事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现被告人周某已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杨 春审判员 顾小丽审判员 买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萍附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