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景与吴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拟稿时间:2015年5月4日文件编号:(2015)第944号印发份数:8拟稿人:杨永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44号原告:赵景,男,汉族,户籍地:珠海市,身份证号:×××5070.被告:吴明军,男,汉族,户籍地:岳阳市岳阳县,身份证号:×××0019.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自觉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