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知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与李江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李江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知初字第3号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城关解放塘农场。法定代表人:张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楚龙,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江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兰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妙宝人民陪审员 狄继武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