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罗映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映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罗映琴,女,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东路太平洋大厦三楼。代表人高卫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罗映琴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