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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奥格美商贸有限公司、田维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天津市奥格美商贸有限公司,田维平,高继生,田维新,高广清,李桂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33-104增1号。负责人韩筠,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文娟,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奥格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田维平,总经理。被告田维平,现羁押在西青女子监狱,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807223549。被告高继生。委托代理人高洁(被告高继生之女),无职业。被告田维新。委托代理人田颖(被告田维新之女),天津市健视洁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高广清。被告李桂芝。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诉被告天津市奥格美商贸有限公司、田维平、高继生、田维新、高广清、李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可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