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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章朋与李宝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章朋,李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赵章朋,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坭岙村。被执行人李宝平,男,生于1973年6月2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高家崖村*组。本院在执行赵章朋与李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章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3603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待执行条件成熟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00107案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