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马来与王亚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来,王亚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马来,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王亚凤,女,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丰收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来诉被告王亚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来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