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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执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新疆天农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经营部与郭少军、席志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农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经营部,郭少军,席志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垦执保字第1-1号申请人新疆天农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经营部,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崔波,男,汉族,1977年8月3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郭少军,男,汉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住尉犁县。被申请人席志卿,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博湖县。申请人新疆天农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郭少军、席志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天农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经营部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少军、席志卿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少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40000元(肆万圆整),账号62×××75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