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姚鹏飞与刘双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鹏飞,刘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85号申请执行人姚鹏飞,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刘双福,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鹏飞与被执行人刘双福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双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