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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国繁与被执行人钟腾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繁,钟腾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繁。被执行人钟腾义。本院在执行(2014)靖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繁与被执行人钟腾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思想动员工作,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直至2015年5月4日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4)靖执字第318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