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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赛凤与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赛凤,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徐赛凤。委托代理人:张巍竞。被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赛凤与被告余姚富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赛凤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柯倩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