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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秀萍与北京军雪广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萍,北京军雪广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王春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李秀萍,女,1936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应丽(原告之女),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应杰(原告之女),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军雪广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京金海楼4层402。法定代表人王成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群涛,男,1968年7月8日出生。被告王春玲,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萍诉被告北京军雪广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王春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李秀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维明人民陪审员  闫桂娥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