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西万信用社申请执行王红光、王海霞、王红雷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王红光,王海霞,王红雷,尚二华,田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7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万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西万镇负责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王红光,男,1970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海霞,女,1971年9月1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红雷,男,1974年7月3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尚二华,女,1990年10月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田冬冬,男,1986年11月10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西万信用社申请执行王红光、王海霞、王红雷、尚二华、田冬冬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4)沁证经字第13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红光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红光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