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铁与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林素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铁,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林素姿,林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275号申请执行人周铁。被执行人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金星路776号(星城镇)。法定代表人林志平。被执行人林素姿。被执行人林志平。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望民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铁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林素姿、林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林素姿、林志平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永生彩印有限公司、林素姿、林志平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