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北路支行与林文达、谢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北路支行,林文达,谢瑞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北路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福建怡森滑冰馆附属楼东面一楼店面。负责人徐国鸿,行长。被告林文达,男,汉族,1959年12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谢瑞华,女,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北路支行诉被告林文达、谢瑞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北路支行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二被告名下价值106万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林文达、谢瑞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06万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