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吕启金与左步专、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启金,左步专,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吕启金。委托代理人张雾。被告左步专。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厦门西路16-1号。负责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启金诉被告左步专、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启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步专、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启金诉被告左步专、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启金承担。审判员 朱建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舒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