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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执刑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红萍与林振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红萍,林振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刑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萍,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振恩,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红萍与被执行人林振恩责令退赔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于2014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林振恩有座落于连江县凤城镇房屋及杂物间和坐落于连江县房屋。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便于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林振恩所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过户变更手续,不得办理该房屋抵押、转让、典当等任何形式相关手续。且本院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现申请人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故本案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