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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宏林与被告刘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林,刘志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任宏林,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许英,住涿州市。被告刘志良,住涿州市。本院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14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刘志良申请解除对肇事车辆冀FXXX**小型轿车的查封,并以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志良所有的冀FXXX**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于红凤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