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宏林与被告刘志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宏林,刘志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任宏林,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许英,住涿州市。被告刘志良,住涿州市。本院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涿民初字第14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刘志良申请解除对肇事车辆冀FXXX**小型轿车的查封,并以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志良所有的冀FXXX**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于红凤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