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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催字第7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青岛胜世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胜世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7120号申请人青岛胜世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瑞昌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刘越胜,董事长。申请人青岛胜世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387960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金额五十万元;出票人南京南车浦镇城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南京浩明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到期日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郝 卉审 判 员  谢凌云代理审判员  高尚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