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927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可见其与被告李某某愿意和好夫妻感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彦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