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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长亮与魏德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亮,魏德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661号原告朱长亮。委托代理人王叔珍、钟敏,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德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长亮与被告魏德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长亮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88元,由原告朱长亮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任 彦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羊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