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孙兆乾与罗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乾,罗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孙兆乾,男,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农民。被告罗毅,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传舜,泰安岱岳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泰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