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丹丹诉张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丹,张雪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杨丹丹。被告:张雪娟。本院审理原告杨丹丹与被告张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丹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雪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丹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杨丹丹负担。审 判 长 王廷禄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刘庆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