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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丹丹诉张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丹,张雪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5号原告:杨丹丹。被告:张雪娟。本院审理原告杨丹丹与被告张雪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丹丹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雪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丹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杨丹丹负担。审 判 长  王廷禄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刘庆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