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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查道军与王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道军,王贤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查道军,男。被告:王贤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查道军与被告王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道军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查道军负担。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