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查道军与王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道军,王贤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查道军,男。被告:王贤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查道军与被告王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查道军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查道军负担。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