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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美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美香,肖存启,董雨连,张清莲,肖长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957号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川,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王美香被告肖存启被告董雨连被告张清莲被告肖长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美香、肖存启、董雨连、张清莲、肖长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高士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