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马有华诉张文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华,张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57号原告马有华,男,回族,1953年2月20日出生。被告张文玉,男,回族,1953年1月6日出生。原告马有华诉被告张文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玉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同事,关系较好。被告在吴忠上桥医院附近开小吃馆,为交纳租赁费、扩大经营缺钱,被告找原告借钱,原告也没有钱,被告让原告从邮政银行贷款再借给被告,利息由被告支付。原告从银行贷款后于2011年3月26日借给被告现金45900元,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其中一笔是40000元,另一笔是59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被告承诺在一年内还清,利息1.5分(邮政银行1.2分),被告用工资折子做抵押。原告领了两个月工资,被告将工资存折挂失,原告再没有领导钱。原告只好偿还邮政银行的贷款,并支付利息6000元。后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无人接听,据说被告外出躲债。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900元,利息8000元,本息共计539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两张,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9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提交两张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6日当天,被告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40000元、2900元,因之前还曾向原告借款3000元,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其中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40000元,另一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59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其支取被告工资2800元用于偿还借款。后因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两张借条原件合法有效,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45900元。原告自认支取被告工资2800元应予扣除,下剩43100元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玉偿还原告马有华借款43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有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8元,原告马有华负担230元,被告张文玉负担91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文玉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少红审 判 员 杨建新代理审判员 高远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备注: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须持生效的裁判文书和该案的诉讼费结算票据及申请执行书向本院立案庭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