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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少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蒋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少民初字第41号原告蒋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谢国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唐进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