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浮山县分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浮山县供电公司与李吉军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浮山县分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浮山县供电公司,李吉军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00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浮山县分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浮山县天坛西路。负责人:王林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刚,山西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浮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浮山县新风北街**号。负责人:赵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军,男。委托代理人:姚,男。委托代理人:陈,男。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浮山县分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浮山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吉军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浮山县人民法院(2014)浮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浮山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刚,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浮山县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峰、张,被上诉人李吉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浮山县人民法院(2014)浮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姜新生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慧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迁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