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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邓子金与张万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邓子金,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万胜,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孤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万胜给付赔偿款9355.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子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如被执行人到期后不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孤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琚春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