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江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合伙协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监字第1号原告蔡雄彪与被告严生龙、毛振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0)衢江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崔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林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