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所与袁西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所,袁西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王所,男,生于1963年10月8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朱会臣,男,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西章,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汉族,住商水县,现暂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军辉,男,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所诉被告袁西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会臣、被告袁西章及委托代理人王军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6日,被告在为他人办事过程中,以缺钱为由向我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拖欠至今,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并不欠原告现金150000元,原告与杨俊明为给杨俊明的儿子办事,委托被告托人说情,原告的现金交给了要办事的人,并没有交给被告。被告是在原告及杨俊明欺诈下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该款不应当由被告返还,即便返还,也应当由原告找杨俊明追要。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被告向其出具的欠条一份,据此证明其诉讼请求是成立的。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到庭证人杨树辉的证言一份。证明其辩称理由成立的。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对其证明效力亦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其证明的内容单一,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此证据不予采信。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6日,被告袁西章因为他人办事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借条内容为“欠条今欠王锁人民币15万元正壹拾伍万元正袁西章。2013年1月6号”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袁西章欠原告王所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是引起此纠纷的主要原因,故应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合法、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债务不存在,欠条是在欺诈下出具的等理由,无据可查,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西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所偿还欠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袁西章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勉审判员 王宁华审判员 李运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