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宝明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明,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14号原告张宝明。委托代理人林志礼,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3号。法定代表人孙明,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明诉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规划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张宝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明负担。审判长隋广洲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婉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