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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74号原告魏某,住无极县。被告张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景强审 判 员  侯月涛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