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重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杜永明与怀远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明,怀远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重初字第00002号原告:杜永明,男,194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被告:怀远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641153-3。法定代表人:刘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彪,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明与被告怀远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明撤回对被告怀远县棉麻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绍斌审 判 员 葛怀燕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