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留君勤与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留君勤,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035号原告:留君勤。被告:李剑。原告留君勤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李剑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留君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剑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被告李剑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4年1月28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留君勤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