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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忍停与张树英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忍停,张树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忍停,女。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代为调解、和解,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树英,女。委托代理人莫陈计,男。系张淑英之次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李忍停因与被上诉人张树英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忍停于2015年5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忍停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忍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李忍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