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牛章林,男。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朱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耀武,男。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清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章林、被告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耀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由父母包办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孩朱某乙,××××年××月生育一男孩朱某丙。由于双方是包办婚姻,感情基础差,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很少照顾家庭和孩子,自2009年起,被告外出打工收入不再交给原告保管,并且对原告无端猜疑,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原告为了家庭,事事忍让,但被告却无悔改之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朱某丙由原告抚养。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两本,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竹溪县泉溪镇婚姻管理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朱某甲辩称:原告张某诉称我对家庭和孩子照顾少是事实,因为我常年在羊圈子煤矿和石板河煤矿打工挣钱养家,比较忙,其他的不是事实。我与原告感情很好,至今还在一起生活,我在外打工挣得钱都给了原告,是原告受别人挑唆和我闹矛盾,不安心在家过日子,我认为夫妻间偶有争吵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但不影响夫妻感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被告朱某甲未向法庭提交支持其抗辩理由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朱某甲对原告张某提交的结婚证无异议。对该份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由父母包办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孩朱某乙,××××年××月生育一男孩朱某丙,婚后被告朱某甲常年在外打工,原告张某在家照顾老人和小孩,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仍在一起生活,自2014年阴历2月份至今原告先后5次外出打工,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虽由父母包办结婚,但双方已共同生活23年,且育有一儿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以致夫妻关系不和,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清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雪刚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的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