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两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赵素平申请执行席卫宏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平,席卫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两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赵素平,女,生于1967年1月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席卫宏,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农民。赵素平申请执行席卫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两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素平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被执行人席卫宏交谈并做工作,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将标的款2558元及案件受理费70.00元缴到两当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赵素平于2015年4月30日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两当县人民法院(2014)两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