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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谢勇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勇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85号罪犯谢勇军,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连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勇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谢勇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勇军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09年11月16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9分(2010年2月24日因不在指定区域吸烟且烟头烫伤他人被扣2分、2011年3月20日因消极怠工被扣2分、2011年4月26日因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被扣1分、2011年5月24日因欠产百分之五十被扣2分、2014年1月16日因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分、2014年9月5日因在列队行进时不听指挥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勇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勇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