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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6号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某某,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2014年2月2日13时10分许,原告秦某某驾驶晋MQ00**轿车沿人民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条山街与人民路交叉口时,与沿条山街由西向东的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豪玲三轮摩托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形成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修车花费5200元,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运城市盐湖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用以证明:本次事故由于该路口没有监控,也未发现目击证人,哪一方闯信号灯行驶无法查证,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认定。2、晋MQ00**车辆的修理发票一张、维修清单一张。用以证明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晋MQ00**车辆受损,在运城某某微型汽车进行修理。支付费用5200元。经质证,被告认为其没有闯红灯,正常驾驶。交警队已经出具事故证明,责任无法划分。被告张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其损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13时10分许,原告秦某某驾驶晋MQ00**轿车沿人民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条山街与人民路交叉口时,与沿条山街由西向东被告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豪玲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2月21日,运城市盐湖分局交警大队作出运公交证字【2014】第1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由于该路口没有监控,也未发现目击证人。因此哪一方闯信号灯行驶,无法查证,事故原因和责任无法认定。同时查明,本次事故后晋MQ00**车辆在运城某某微型汽车进行修理,原告支付修理费5200元。又查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豪玲三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院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次事故因为无监控及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原、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是否无过错,依照公平原则,双方各自承担50%较妥。即原告的损失:(5200元-2000元交强险财损限额)×50%+2000元=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秦某某车损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洁丽审 判 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赵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佳雯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运盐字第号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