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丽云与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云,顾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645号原告王丽云,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凤坤,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健,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克彬,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云与被告顾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5年4月13日通知原告在7天内补交案件受理费7012元,但原告未交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6元,由原告王丽云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6元,退还原告王丽云。审 判 长 姚建明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顾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