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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长沙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81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古月。被执行人黄立军。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068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立军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自动履(2014)岳民初字第068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黄立军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立军的银行存款88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