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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何敏与郭小莉、张杰、广州富城箱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敏,张杰,郭小莉,广州富城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601-1号申请执行人:何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何家毅,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演君,广东政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杰,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郭小莉,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广州富城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杰、郭小莉、广州富城箱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完全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权属于被执行人张杰、郭小莉、广州富城箱包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559135.0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骆昌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