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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大海申请执行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海,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海。被执行人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开发建设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阳光小区商住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巴中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阳光小区商用房。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并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或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