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与吴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times,吴一&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0525号原告韩××,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吴一×,住天津市蓟县。原告韩××与被告吴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然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吴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起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书,婚后生育儿子吴二×、女××。因双方性格不投,婚后常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还有赌博恶习,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吴二×随被告生活,婚生女吴三×随原告生活,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关于身份及夫妻感情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身份证1份、结婚证1份、户口簿1册,用以证实原告身份及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吴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述婚姻过程及子女情况属实,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而且为了子女,被告也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关于身份及夫妻感情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2、身份证1份、结婚证1份、户口簿1册,用以证实被告身份、婚姻关系及子女信息。经本院庭审质证,原、被告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蓟县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书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儿子吴二×,××××年××月××日生育女××。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偶有生气。2015年3月初原告从被告家中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并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一起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而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生活琐事,原、被告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体贴、互相谅解,多考虑家庭及子女利益,夫妻是能够和好的。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孟庆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