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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营业部申请执行刘平、刘雪民、申迎霞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刘平,刘雪民,申迎霞,胡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4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27号负责人吕某某被执行人刘平,男,1956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刘雪民,男,1966年3月1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申迎霞,女,1966年4月2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胡心荣,女,1957年8月2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营业部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平、刘雪民、申迎霞、胡心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0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平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平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