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立成诉隋永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10号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褚英英,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高明,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付钰靖,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增善,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诉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