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宋国伟、马德旺与马娟、马迪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伟,马德旺,马娟,马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宋国伟,男,1977年出生。原告马德旺,男,1987年出生。被告马娟,女,35岁。被告马迪,女,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伟、马德旺与被告马娟、马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国伟、马德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伟、马德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国伟、马德旺承担。审判员  杨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南科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