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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州双联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双联物资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双联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