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洋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石张霞,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石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乙。婚后不久,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1月被告因原告玩QQ竟将其价值不菲的手机摔坏,被告先后三次口头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因小孩的抚育问题未达成共识。2015年1月25日被告与其父亲来原告家中抢小孩,并殴打原告父亲并致伤,至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对婚姻生活心灰意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女生活费500元,教育、医疗费用凭票各半负担;无财产分割。被告王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核,足可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综合本案原、被告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情况、婚姻现状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当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珍惜夫���感情,经营好家庭,照顾好子女,夫妻仍和好有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及精神,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员 曹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王美霞书 记 员 周景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